《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 1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分别以省政府第346、 347 号令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共 5 章 54 条,规定了总则、政府职责、部门单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附则等方面内容,对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在内的各级各部门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出具体要求。《规定》明确,对存在“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社会影响重大”两类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办法》共 5 章 40 条,规定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方面内容。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明确了有关部门的隐患处置措施。
《规定》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夯实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三个责任”,对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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