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7〕17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决定在综合交通运输理论方向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应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并满足如下条件:
(一)研究水平国内领先。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在综合交通运输理论方面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承担过国家和部重大科研任务,提出过原创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集聚了一批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的战略科技人才、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二)组织运行高效。坚持党对重点实验室的全面领导,健全实验室组织体系。强化实体化运行,重点实验室须有相对独立的空间载体,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和科研成果等方面具有清晰的边界。落实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等方面具有自主权。
(三)管理制度科学。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健全人员激励机制,坚决打破 “四唯”,建立了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四)支撑保障有力。申报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以及激励和保障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必要支持,有力、高效支撑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
(五)全面响应指南。申报的重点实验室须全面涵盖指南(附后)明确的3项研究内容,即综合交通运输基础理论、综合交通运输应用基础理论和综合交通运输共性关键技术,且每项研究内容至少响应2项研究任务。
二、申报组织
(一)申报单位为部属单位及共建高校的,其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本身;申报单位为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所属的企业集团;申报单位为其他类型的,其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切实做好申报组织和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工作。
(三)牵头申报单位可组建产学研联合体,联合体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且各单位不得参与多家联合体。
三、其他要求
(一)严格控制重点实验室认定规模,原则上由高校牵头的不超过1家,科研院所牵头的不超过1家,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非企业法人等牵头的不超过2家。本次认定与交通强国试点工作有机结合,部将对参与综合交通运输理论试点任务的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二)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或联合体)不得超过1个。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及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源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材料中使用的统计数据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三)请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31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式15份(另附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寄至如下地址,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号楼811室,邮编:100013。
联系人及电话:牛 犇 010-58278010,13811797989;
张鹏浩 010-65292855,1880131952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0日
最新报道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2024-09-09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2024-09-09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2024-09-09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近零能耗2024-09-09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碳排2024-09-09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与桥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