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离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实施“评标-定标”分离的办法。评定分离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

三、推荐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和数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出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为3-5名时,推荐3名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6-10名时,推荐3-5名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11名及以上时,推荐5-7名定标候选人。

四、定标前准备

(一)定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定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公示期间,定标人放弃定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导致有效定标候选人少于3名时,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递补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于递补定标候选人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定标前质询、考察。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质询、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是否需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质询、考察,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时,应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

五、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质数,组长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组成。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也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三)强化廉洁履职教育。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前对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开展廉洁履职教育,如廉政谈话、签订廉政责任承诺书等。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严禁定标委员会成员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与定标候选人、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定标要素

(一)确定定标要素及内容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开展了质询、考察),此外,还可参考以下要素:

(1)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2)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3)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等;

(4)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5)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二)“比劣”参考要素

定标委员会在“择优”的同时,也可进行“比劣”,“比劣”可参考以下要素进行:

(1)有无因串通投标、围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处理处罚;

(2)有无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被处理处罚;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4)投标人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问题;

(5)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七、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召开(如招标人组织质询、考察的,质询、考察期不计算在此时间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有重大异议或被投诉的项目及其他认为需要的项目,定标会议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

八、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选择下列定标方法之一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

(一)直接票决定标法。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时,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综合考虑投标人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定性分析,并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定标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如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不唯一时,应对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再次投票,直至确定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九、定标结果公告与备案

(一)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人进行公告。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若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的,招标人招标人可以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案,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二)发出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10日内,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监督与管理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招标效果核查

(一)实施履约情况核查

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核查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项目班子配备、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撰写核查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法。

(二)实施招标效果核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监管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核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列入定向检查范围。核查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十二、其他事项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为2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施行期间,各县(市、区)及功能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在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并报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