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山东省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好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了解全省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扛牢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政治责任,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现重大突破,深入实施“三个十大”行动,不断塑强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客观准确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结构和质量,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通过普查,客观反映全省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山东省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科学高效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且没有先例可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家要求,为加强对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市级及以下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经费、人员、交通、设备等保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注重协同形成合力。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省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由省大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要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三)全力保障普查经费。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市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四)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切实提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周密、务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坚持把质量意识落实到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按照普查方案明确的内容和要求推动工作高质量开展。
(一)坚持把依法普查贯穿始终。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二)坚持将数据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三)坚持以手段创新促进质效提升。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突出更高质量做好普查,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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