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月17日

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含驻外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单位)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内审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可以直接实施或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内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

本办法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某一事项或某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的审计。

内审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下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经费应纳入交通运输单位预算,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交通运输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分级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内审机构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工期安排、投资规模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审计计划应与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审计安排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晰。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是否违规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是否按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办理)。

(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及时拨付。

(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进度款支付、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相符。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是否准确。

(十)竣工决算报告编报是否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规范、有效。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的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地(用海)、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招标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是否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是否规范,评标报告审查是否严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有无支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

(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法。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是否规范。

(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

(八)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调整材料数量、价格、交工时间、每期计量金额是否准确。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实际工程量与图纸是否相符。

(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现象、是否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尾工工程投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预留费用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是否有效执行。

(十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

(十五)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完结,由内审机构直接实施的审计,内审机构所在交通运输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可下达审计决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或购买审计服务的交通运输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交通运输单位可下达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

第十五条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应直接将审计结果作为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要求时间内完成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推进审计和整改结果公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责成其改正。

内审机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咨询等参建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并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委托审计单位应将问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单位的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交财审发〔2017〕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