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我省仍受理资质变更申请,不再受理资质首次申请、资质增项和延期申请。

二、我省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可继续使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三、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我省将依据新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