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潍坊、济宁、日照、临沂、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创新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方式,便民利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潍坊、济宁、日照市和泗水、平邑、莘县对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潍坊、济宁、日照市和泗水、平邑、莘县行政区域内,属于《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20%的其他工程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建立并纳入试行项目库,依据告知承诺书等出具备案凭证并按比例进行抽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适用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及标准进行施工。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二)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文件、实体工程相符。

(四)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所在的既有建筑物主体应已依法依规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具有房屋产权证书。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自愿采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由其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附件2)。可免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免于提交的资料由建设单位长期保存备查。

(二)受理、办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建立并纳入试行项目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即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告知承诺)》(附件3)。

(三)抽查、复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比例10%,并向社会公布。抽查、复查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暂定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文书式样参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告知承诺)》(附件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告知承诺)》(附件5)。

五、监督管理

(一)告知。试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并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和系统平台主动告知建设单位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违诺惩戒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信息公示,与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三)事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备案未抽中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四)惩戒。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凭证,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故意拆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规避正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

2.告知承诺备案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

3.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仍不合格的。

(五)责任。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备案凭证撤销的,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处罚。对违反《消防法》《暂行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试行市县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告知承诺)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告知承诺)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告知承诺)

6.试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项目库

 

  附件.doc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