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3〕163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全面实施质量检测资质许可网上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ttiis.cn/,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进行。申请人通过检测信息系统直接向申请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接收来自许可机关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补充材料和现场核查通知等信息;许可机关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开展受理、审批,抽取专家、公布资质审批结果,以及办理有关事项变更等。
(二)有序做好新旧证书衔接。持有原省厅所属机构能力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原部质监机构能力评定的桥梁隧道工程专项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按照以下原则做好新旧证书衔接:一是等级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检测机构,可申请换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与等级证书一致,具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行文报省厅审批,具体换证时间安排另行通知;二是等级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的检测机构,需按照《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质许可证书。
(三)检测机构法人要求。检测机构法人情况应符合《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名称需变更的,在申请资质延续审批或换发资质证书前,应在检测信息系统中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要信息变更申请审核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新、旧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报省厅审核。
(四)资质延续现场核查。检测机构由原等级证书换发为资质证书的,首次资质延续原则上进行现场核查。
(五)《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问题,暂参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JT/T 1181-2018)执行。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夯实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对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加强对检测机构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承揽质量检测业务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重点事项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重大项目、关键工程、危大工程的质量鉴定和工程事故鉴定等质量检测工作进行重点监管;对信用评价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重点抽查;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的,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换发申请审核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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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等级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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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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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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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承诺 |
我单位承诺现有检测人员、设备、场所及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相关要求,特此申请将持有的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换发对应的资质许可证书。 如有违反承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愿接受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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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复核意见 |
审批人(签字、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限“等级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检测机构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时使用,同时提交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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